有關押金,你不能不知道的事
詹勝Jons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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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6-13 17:28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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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有關押金,你不能不知道的事?
在不動產租賃實務上,押金常被提出討論。在簽訂租約時,房東通常會要求房客必須支付一到二個月的押金,如果是商用不動產,房東要求三個月以上的押金也很常見。然而,押金雖然約定在租約的某一契約條款之中,但是在法律上卻有不同於租約的解釋。版主就針對押金提出完整的說明~~
一、押金契約不同於租賃契約
法院實務的見解,認為押金的約定是押金契約,而不同於租賃契約,押金契約是獨立於租賃契約之外的。
二、押金契約是「要物契約」
押金契約的成立前提在於押金的現實交付(要物性),如果僅是口頭或書面約定交付押金,則此時押金契約並未成立,房東不能以「押金契約」要求房客交付押金。
結論:押金契約因為押金的交付而成立生效,如果租約上僅有約定房客必須支付押金,然房客卻未交付,則押金契約是沒有成立的。
因此,住宅租賃契約範本第4條規定:
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個月租金,金額為 元整。承租人應於簽訂住宅租賃契約之「同時」給付出租人。
三、押金契約是債權契約
押金契約只有在簽約的房東與房客之間有效,對於第三人並不能發生效力。例如房東在租約成立後將房屋賣給買方,買方雖然基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必須讓房客繼續承租,但是,買方並不當然必須負擔返還押金給房客的義務。
因此,租賃住宅契約範本第15條規定:
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
前項情形,出租人「應移交押金」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,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。
結論:從事租賃的仲介在簽約時,記得押金要收足再簽約;而代管業者在面臨房屋易主時,記得押金要隨同移轉。